互联网企业创业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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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合计罚款172659.32元。

3、非真实业务列支报销费用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你单位通过非真实业务列支报销费用共275101.67元。

2、账外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你单位账外发放员工工资共641902.3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互联网企业创业财税风险

虽然这些情景很多老板都以为常,但是,税师爷必须告诫各位,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面说的那些拿无关费用报销冲账的,一旦被发现,就像本案例里说的那样,补税和罚款了。如果有更大胆的老板,花钱到外面去买虚开发票冲账,还可能面临被移送公安的风险!

网络电商公司还很可能碰到以下场景:老板想,反正公司是自己开的,自己和家人平时的花销,拿些到公司去报掉,也是理所当然的,还能作为日常费用冲账,少交点所得税,一举两得;年底的时候,因为业绩不错,今年利润很高,但会计和老板汇报可能要交很高的所得税,或者有些费用没办法拿到发票,不能体现在账上,这时,老板可能便和员工说,到外面凑点发票回来报销冲账。

而且,有经验的税务人员还会想,你账外有这么多钱发工资,那这个钱是怎么来的?会不会涉及到账外收入?这样很可能还会牵扯出偷税的问题!激励员工有许多手段,账外发工资前,老板也要想想可能的爆雷风险。

支付宝和银行流水拉出来一看,这么大量的收入,可能很多收款还有对方的备注,这些铁证面前老板肯定是百口莫辩。而且,稽查局接到的案件很可能来源于举报,而现在的举报很多是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平时怎么运作、用哪些账户收款知道的一清二楚,如果是这个情况,税务稽查真就能到“一击致命”了。用个人账户收取账外收入之前,各位老板必须三思啊!

但税师爷必须指出,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即使不直接开网店,用个人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收款同样不安全!案例里的这个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从事APP的研发推广,根据推测应该是没直接开网店,许多收入都是通过老板个人支付宝或者银行账户收取。但是,税务稽查人员都是久经沙场的,如果对账外收入开展检查,大概率会检查老板个人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阿里巴巴和银行在这个时候可不会为了老板个人利益而对抗国家机关。

税师爷之前就说过不少网店被稽查的案例,一再强调过一点:当今网络时代,利用支付宝收取账外收入是风险巨大的行为,因为只要税务局想查,这些账外收入对于税务局就是透明的。可能有些老板还会心存侥幸:你提那些被查的都是网店,我不开网店,税务局怎么知道我用哪个账户收款?

杭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网上公开信息,主要产品为一款婴儿影像拍摄APP,在业界内颇有名气,曾吸引过不少知名风投机构投资。本次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利用老板黄某及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账外收入490万元且未申报纳税,账外发放工资64万元未扣缴个税,通过不真实业务报销费用27.5万元。最终,上述行为都被责令补税,同时被罚款合计17.2万元。

网络电商作为近几年的风口行业,吸引了许多老板投入其中大展身手,但很多时候,老板们只顾埋头拓展业务,却忽视了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或者根本就没树立起税务合规的概念,导致屡屡成为税务稽查部门打击的猎物。近期,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曝光了一起网络电商公司的稽查案例,这个案例中,这公司基本把电商公司的几个税务大坑都趟了一遍,可谓溅的一身泥。税师爷也本着解剖麻雀的目的,从这个案例出发,再把这几个风险和各位老板细数一遍。

上述业务情形中,同样存在虚开责任划分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准确甄别,往往通过客户、业务员的认罪认罚来推定平台明知而放任虚开犯罪,进而将平台负责人作为主犯追究虚开刑事责任,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应当警惕此类风险。

部分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由地区经理负责当地的业务宣传、洽谈客户,后交由平台总部统一处理。但地区经理、业务员为了获取提成,而与客户串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利用平台系统漏洞径行开票。

某些社会人员伪装成财会人员,加入财会交流群,名为提供真实的咨询服务,实为寻找需要发票的客户,再利用财税代理平台注册空壳公司,向平台提供虚假材料,适用空壳公司/个独/个体户虚开发票牟利。

平台明知客户缺乏真实交易基础而仍为其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代理其注册个独、个体户等空壳开票主体,伪造、虚构真实交易材料,躲避税务监管措施,骗取核定征收与财政返还,从中赚取开票费等非法利益。

“互联网+”在传统代理记账行业中,引入了信息技术和管理会计,破除无效产能、培育新动能、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更加规范地发展,其颠覆了传统的会计记账报税服务,衍生出高质量、高价值的会计专业服务“税收筹划”。

在全民创业新形势下, 中小微企业以雨后春笋之势迅速成长起来,其中6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为节约人工成本,选择代账公司账报税,代理记账机构业务量大增,代理记账行业的市场空间迅速增大。然而,传统代理记账行业由于从业人员成本的不断升高、税款出错、账套混乱、效率低、以及行业组织分裂、价格战等问题,生存压力逐年增大,利润不增反降。传统的财税代理服务,如代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年审等,其市场已经饱和,难以寻找新的增长突破口。而随着高净值人群的扩充,依法节税的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出现了一大批以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为主、代理代办业务为辅的一站式互联网财税科技平台,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显然,竞价排名费实为广告宣传费。对于cpc、cpm、cpa等形式的营销推广费用也是广告费用,电商企业都应按照广告费用据实入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按照收入总额15%限额扣除。

实操中很多企业存在的如下税务风险: 如“满2000减100”,企业将2000元和100元不开在同一张发票,而是分两张发票开,则按原价2000全额交纳增值税。

一种是约定就是在开具发票后在一定期限内给与购货方一定比例的购货返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0.13万元。

一种是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销售达到一定金额给与销售折扣,这样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主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若如此,便可按销售净额确定收入。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甲公司若开票就会多交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增值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可见提供了的证据,是可以防范的。但是在实操中,“”证据提供有一定难度,在实际处理中税局一般要求商家提供银行流水并且需要银行盖章,对违规商家而言有一定难度。

既然法理不容,因而企业应避免和杜绝现象。对于已经存在的大量的行为的企业,建议提供相关佐证,避免补税风险。据石家庄《关于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如果电商存在“”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很多电商企业支付费上出于多方原因,一般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导致在涉税事项申报时,缺乏能让税务机关信服的原始资料,最终成为大额补税的“冤大头”。所以电商企业的是需要提供上述方面的证据,才能规避补税风险。

可是,它是不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表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常规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违法支出不是合理的支出,因而不能税前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见,是虚构交易,是违法的。既然是不合理的违法支出是不应该在税前扣除的。

有不少人认为现象与商家收入密切相关,对增加销量有明显促进作用,所以认为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确实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现在电商在各大网站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由于销量关乎电商的排名,很多网店都通过来增加流量,通过企业内部员工、朋友、亲戚甚至雇佣职业刷手,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

电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有一些实务操作是和正常的企业不同的,比如“”等等,这些操作既可以合理避税还附带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那在实务中如何避免呢?看完下文您就懂了,快来学下吧!

2、补税罚款的风险。这个目前被处罚的商家其实并不多,但是风险比较大,一方面是数据太透明,二方面是这两年疫情,相比线下的各种服务业,线上虽然也觉得不好,但是相比线下肯定还是好太多的,至少你能正常经营,而不像线下一旦有疫情有关门歇业了。如果是对比旅游这种行业,因为我是每个月都出去玩半个月的人,现在是各大景区真的都完全没人,那电商就真的是不知道幸福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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