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女装加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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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创立以来,已经在全球26个国家拥有650间形象专卖店和超过6000间加盟店。主要市场包括挪威、丹麦、瑞典、德国、芬兰、荷兰、西班牙等11个欧洲市场。Bestseller的设计师遍布欧洲,总是站在世界潮流的前沿,为大都市的年轻人营造超级时尚。在中国上市的有ONLY,JACK&JONES,VERO MODA,SELECTED四个品牌。

ONLY 是丹麦国际时装公司BESTSELLER集团旗下知名品牌之一。集团成立于1975年,以其独特的设计和卓越的经营为都市女性,男性,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了最受欢迎的流行服饰。旗下拥有ONLY(女装)、VERO MODA(女装)、JACK&JONES(男装)、EXIT(童装)、PLECES、NAME IT、VILA等15个知名品牌。又一全新品牌—SELECTED男装于2008年8月15日正式登陆中国市场。

ONLY是欧洲著名的国际时装公司丹麦BESTSELLER拥有的四个著名品牌之一。ONLY拥有许多设计师,他们遍布巴黎、米兰、伦敦和哥本哈根等主要时尚发源地,这使ONLY 永远站在欧洲流行的最前沿。ONLY1996年来到中国,BESTSELLER集团成立于1975年。

【主要内容】:①连锁企业如何结合互联网、金融工具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供应链、产业链升级;②单店盈利的提升,标准化打造过年了做个小生意图片,督导体系,连锁六大系统建设;③连锁招商资源盘点,招商策划,连锁扩张模式设计,招商运营等;④连锁股权合伙,人才激励,股权激励,企业融资,企业估值,门店众筹等;⑤如何快速实现规模收益,连锁体系规划建设,连锁企业爆品打造方法等;⑥连锁人才复制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招商运营实操,经典落地案例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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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品牌的招商政策各有千秋,基本上知名度高的门槛也高,而且在谈判的时候,厂商都会给予各种承诺,但一旦加盟,则各种支持都消失的无影无踪。其中最普遍的是专卖店管理支持,每个厂商都会承诺将会对专卖店的服务水平进行管理,一定帮助店主做好服务,统一标准,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但绝大部分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实际行动,甚至一整年都看不到企业的人员来市场。

开一家服装零售店,是非常体面的,而且从表面上,利润非常诱人,所以很多人都会盲目进入,结果纷纷倒闭关门。服装店是所有商店里面更换最频繁的。

一般来说,前者要提供统一的人员培训、店面管理、店面形象、产品售价等;并将本品牌的logo、代言人、形象等资源,让加盟者在本区域内,按条约规定进行使用;为了更好的支持加盟店的经营,很多加盟主都会再给予装修和广告支持。

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农村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农村5万以内创业项目赚钱,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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