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返乡创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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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根据呆账代偿有关规定,经审批代偿的呆账损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州、市和县级政府各承担10%(省财政直管县县级承担20%),省担保中心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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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省监管会审批。省监管会认定同意代偿的,由省担保中心通知有关州、市和县级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同时将省担保中心承担的部分通过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划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州、市和县级政府各承担10%(省财政直管县县级承担2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承贷金融机构承担。

(二)州、市级承贷金融机构接报后,会同州、市级财政部门、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80后农村妇女回乡创业,于每年7月第1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承贷金融机构。

(一)创业小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县级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要求以户为单位组织提供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具体承办单位、县级财政部门、担保经办机构核实认可后,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年7月第5个工作日前,正式行文报州、市级承贷金融机构。

气象、应急、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原因、公示时间以及公示后群众反馈意见等。

(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承贷金融机构印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财产的全部情况及现状。

1.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受偿)金额,符合规定的呆账损失代偿条件,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金额。

(六)账销案存。对批准代偿的债权损失,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资金按照代偿承担比例由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原渠道返还。

(一)依法依规。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业务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索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担保中心要加强对“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动态监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检查评估还款及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创业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省担保中心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仅限于“贷免扶补”政策借款本息的60%。

第二十五条担保基金由省担保中心封闭管理,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省担保中心设立的担保基金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同级担保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单独核算,只能专项用于“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或挪作他用。

创业小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四条“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分配到各州、市、县、区。承贷金融机构在额度范围内开展“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中心)对担保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担保基金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目的是帮助创业人员从承贷金融机构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支持,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分担贷款风险,保证债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备用联系人范围主要包括:享受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具有稳定收入的国营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满3年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省内户籍且具备稳定收入的公民;省内户籍的村民小组长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及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备用联系人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及金融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备用联系人制度。备用联系人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的联系人员,承担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联系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职责。备用联系人不等同于担保人。

第二十条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率低于90%的,暂停承办单位经办业务,还款率提高到90%(含90%)以上后,恢复办理。完成目标任务、还款率高于96%(含96%)的承办单位,考核后全额兑现扶持创业服务补助;低于96%的,按照规定相应扣减服务补助。如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承贷金融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

第十九条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流程。承办单位受理创业人员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符合条件的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十八条创业吸纳就业补贴。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

第十七条考核标准。各州、市、县、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同级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各单位的3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经费。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结合还款率考核拨付剩余30%资金时,相应抵扣未完成部分已拨付的7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按照任务数计拨剩余30%经费。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可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给予激励。

第十六条服务补助。“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服务补助由财政部门拨付,年初结合各承办单位任务指标及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700元/人标准的70%比例,通过省对下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向各地拨付,由各州、市按照规定拨付各承办单位。剩余30%补助经费待贷款期满后,结合贷款还款率考核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拨付。扶持创业服务补助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出。

第十五条贴息申办流程。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贷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复核后,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兑付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执行。借款人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和兑现,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代偿。

(五)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回收本息,按照规定申请贴息资金。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导师,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回收工作。

(四)承贷金融机构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联合承办单位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

(二)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借款人资格,按照规定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结合个人意愿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联合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借款人资格审核,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创业人员除按照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自有、借用场地的产权证)。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要联合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做好贷款发放、回收工作,据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担“贷免扶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分阶段帮扶。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提供针对性服务。

分层次落实。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工作的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级主要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目标任务的落实;县级主要负责目标任务落实、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系统实施。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立足各自职能,分头推进各领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统一服务。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各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扶持、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等跟踪服务。

金融机构承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贷款贴息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发放和回收贷款;提出对需要代偿的贷款呆账本息(不包含罚息和复利,下同)情况和担保基金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等工作;对未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多方参与。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为“贷免扶补”工作承办单位。各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扶持对象参与创业。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贷免扶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政府主导。全省“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各州、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对承担创业帮扶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办“贷免扶补”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一对一”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并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五条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扶持对象范围由金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第三条“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是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失业监测,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强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大型安置区倾斜支持,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允许从事非全日制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

四是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指导企业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为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是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是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探索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就业服务站点,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是支持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

为稳定就业大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11月18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的五方面政策措施。

(三十八)抓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积极争取国家“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衔接推进我省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2022年建设16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200个精品示范村、1500个美丽村庄。高标准开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园(田园综合体)创建试点工作。实施第四轮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建设工程。持续推进25个边境县(市)沿边行政村(社区)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按规定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

(三十七)加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三十六)压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对考核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激励,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进行约谈。县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开展《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总结评估。加强集中换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

(三十五)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稳妥推进晋宁区、维西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2022年全省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占比达到90%以上。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三十四)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加快培养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乡村振兴所需各类人才。建立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健全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激励制度,支持鼓励大学生返乡创业创新。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健全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等机制。大力实施“万名人才兴万村”行动。进一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科技特派员、特派团创新创业和服务乡村振兴。

(三十三)强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创新完善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有序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贷,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路径,促进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投放。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鼓励进一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落实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强化绩效评价政策性导向。

(三十二)扩大乡村振兴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强化预算涉农资金支出强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行为。加强考核监督,落实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政策,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在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和符合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三十)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2年实现乡(镇)和行政村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全覆盖。深化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在乡村创新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等治理方式,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庭家教家风作用,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二十七)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库、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打造应用场景。建立完善数字乡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2022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万公里以上,重点实施以村道为主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实施农村供水保障三年专项行动,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邮政网络覆盖工程。推进农村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民居室内设施现代化设计导则,既要保持传统风貌,更要有配套完善的室内使用功能。规范农村太阳能安装管理。2022年实施农房抗震改造8万户以上,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十五)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因地制宜选择合适改厕技术模式,切实提高改厕质量,巩固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2022年改造建设农村卫生户厕46万座,在常住户100户以上自然村和“九湖”、牛栏江、赤水河流域改造建设自然村卫生公厕3771座。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2022年实现800个以上乡(镇)镇区、6.7万个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525个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完成44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农村黑臭水体分级治理。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就地利用处理。深入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

(二十四)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不盲目拆旧建新、不超越发展阶段,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可用、管用、实用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保护好传统村落和特色民族村寨,注重村庄风貌提升。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建设项目。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二十三)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争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力推动“九湖”流域种植业结构调整、种植方式升级,推广发展高效绿色设施农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两手抓、两不误。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启动实施绿美云南三年行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规划,加强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风险防范。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建立健全退捕渔民生产生活状况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常态化禁捕执法监管。制定出台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百日行动”、“提质增效行动”和“收入增百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1500万人以上。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实施“技能云南”行动,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一)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消费全提质、农产品上行能力全提升、商贸流通主体全培育、农村物流配送全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农村市场秩序全规范“六大行动”,加快实施“快递进村”、“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县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

(二十)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申报创建国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动重点村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和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行动,打造“中国最美乡愁旅游带”和一批“最美乡愁旅游地”,推出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建设电商直采直销基地、生鲜农产品产地仓,开设农特产品旗舰店、特产馆,培育一批农村电商领域“带头人”,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健康发展。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十九)提高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能力。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投入力度。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极端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岗定人,确保非洲猪瘟、草地贪夜蛾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阻截防控。

(十八)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大力发展适应丘陵山区作业、特色作物生产、特产养殖的中小型农机。探索农机产品研发、生产、推广一体新模式,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支持政策和保险补偿机制,促进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壮大新型农机服务组织。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提高履带式作业、水稻插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粮油收获等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

(十七)建管并重抓好水利建设。全面提速滇中引水一期工程建设,加快推进耿马、弥泸、石屏、保山坝等4件新建大型灌区及曲靖、宾川和蜻蛉河等3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柴石滩灌区、麻栗坝灌区等重大水利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开工滇中引水二期工程、黑滩河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启动实施“水库扩建扩容、库库连通及库河连通、跨区域引调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四大工程前期工作,全面夯实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利基础。强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推进农业对外开放合作。以南亚东南亚国家为重点,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贸易新规则,培育高原特色农业竞争新优势。依托中老铁路开设农产品专列或专门车厢,积极扩大鲜花、蔬菜、水果、坚果、茶叶、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在省内主要物流枢纽规划建设水果、大豆、粮食、蔬菜、肉牛等进出口集散平台。大力发展跨境农业,建设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推进替代种植向“种养加”一体化方向发展。

(十五)扎实抓好农业市场主体倍增。强化“一把手”招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政策预期,聚焦全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一批百亿元级、十亿元级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云天化、农垦集团等省属涉农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农业企业加快发展。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大示范社创建力度。

(十四)壮大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储藏、保鲜、烘干、预冷、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夯实农产品初加工基础。支持加工企业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建设一批产业链条完备、要素聚集、功能匹配、效益产出明显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十三)全面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制定出台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措施。加快建设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完成2022年农作物、畜禽、水产普查任务。推进农作物中期库、畜禽基因库、水产资源库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农业种质资源保种场(区、圃、库)。加快推进种业联合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贯彻落实种子法,修订《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建立种业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涉农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建立农业科技研究中心,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运用。

(十一)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480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80万亩。各州(市)年底前编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探索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配套资金高、指标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支持,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指标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并扣减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取消涉农评优评先推荐资格。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

(九)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把一切为了农民增收、为了脱贫户增收作为“三农”工作的鲜明导向,制定实施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计划,全力以赴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脱贫群众收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夯实经营性收入。优化农民就业环境,支持农民多渠道灵活就业,拓展工资性收入。盘活用好农村资源资产,健全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财政投入,保障转移性收入。

(八)推动脱贫地区帮扶政策落地见效。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细化落实过渡期各项帮扶政策,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持续抓好产业帮扶项目统筹,脱贫县要将不低于50%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较多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在示范评定、项目安排、奖补支持、金融信贷、设施用地、特色保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探索建立稳定的村集体经济帮扶救助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稳定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2022年实现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320万人以上。拓展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域,深化产业、劳务、消费、人才交流、教育医疗等对口合作。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压实单位定点帮扶责任。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建设。

(七)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发展监测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所在县(市、区)实施公共设施补短板或扩能升级项目。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落实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融入等工作举措始兴县农村创业怎样贷款,提升安置社区治理水平。

(六)抓牢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充分发挥“政府救助平台”作用,持续强化干部定期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构建常态化预警体系,建立周分析、月通报、季调度长效机制,确保动态监测、动态帮扶、动态清零。建立监测标准年度调整机制,严格监测对象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五)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供预案。做好政策性粮源投放、市场粮源调度等工作,保持粮食市场平稳运行。扎实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组织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促进保供稳价。坚持不懈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反对食物浪费。

(四)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种植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落实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生产服务、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三)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树牢“大食物观”,在确保粮食供给和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资源拓展,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加大力度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生产大起大落。支持肉牛全产业链发展。抓好肉羊、禽蛋奶和水产品生产。加大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稳定糖料蔗生产规模。开展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试点。积极发展菌草产业。

(二)扩大大豆和油料生产。实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粮豆轮作、粮油轮作。大力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积极抓好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油橄榄等木本油料的开发利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互联网对创业产生的影响因素,扎实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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