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创业19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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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各地把返乡创业、加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建设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截至6月末,全省已累计建设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116个,市级基地63个,县级基地215个。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已累计达到8.2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1%,直接带动就业47.02万人,创办经济实体4.2万个,培育创业带头人1561人,组织返乡创业培训3222人。

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返乡下乡创业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特色,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时效,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计划,每年全省培育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1000人。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在我省18个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政策措施》完善了返乡下乡创业基地支持机制,对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经考核认定命名为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的给予补助;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带动2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货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救对象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吉林省农村创业19条政策

《政策措施》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注重人才培养培训、强化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进政策落实7个方面,制定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推动更多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向农村汇聚,开辟就业新渠道,培育“三农”发展新动能农村养鱼属于创业吗为什么,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委联合印发了《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作假,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或补助资金使用出现违规问题的,取消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认定资格,并追究申报基地和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条县(区)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并择优上报等工作,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获得补助资金的基地和初创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绩效评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创业企业(农户)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在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七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场所租赁费、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农业生产设备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变电取水设备购置费、燃料费、环保设备购置费、培训设备购置费、教学补助费(含外聘教师补助)等。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六条申报要求。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和初创企业补贴不得同时申报,对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 申报时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资金和初创企业补贴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不包括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项目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2)带动2名以上就业的(不含2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从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带动2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是指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给予初创企业补贴。

具体标准为:被认定的省级基地带动创业大于等于30户小于4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00人小于120人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40户小于6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20人小于150人的,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60户小于8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50人小于180人的,给予6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8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80人的,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如以上各项标准相同农村二代回乡创业补贴政策,对入驻企业(农户)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基地给予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4.补助标准: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选取各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农户)数量、带动就业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等因素,同时参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补助资金额度。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3.考核评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每年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评审认定一次,依据省级基地标准组织考核评审,对达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创建标准的予以命名,并给予一定的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同一省级基地原则上只扶持一次,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重复扶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2.申报材料:申报省级基地需要提供:基地建设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相关合同(协议)、带动就业人员工资性收入证明等材料。入驻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招用人员名册及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材料。

(一)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是指返乡下乡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乡(镇)地域内创办一定规模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经济实体,并带动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农户)和农村劳动力就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用于支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和初创企业补贴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和初创企业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和资金监管,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推动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发改就业联〔2018〕467号)和《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规定,结合实际安徽省经营小生意有哪些,制定本实施细则。

近日,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考评、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我省制定并发布了《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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