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小生意算非法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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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方对非法经营罪法条的刨析,想必大家对非法经营的了解已经是非常清晰。大家如果现在正在或者以后想从事经商业,一定要留意自己经营的内容,千万不要一时糊涂触犯了非法经营的情形,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除前三项行为和本节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外的所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非法传销、哄抬物价等。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所谓的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农村创业项目养殖收益,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所谓的期货,就是包含金融工具或未来交割实物商品销售(一般在商品交易所进行)的金融合约。期货合约是买卖期货的合同,是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的时间交易的凭证。所谓的保险业务,是指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服务。所以,凡是以上需要经过特定机构进行交易的,民间私下交易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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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所谓的进出口许可证,就是指国家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于特定的货物,必须依法须凭许可证才能进出口,按照国家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向进口人或出口人颁发的许可证明。所谓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就是指对于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来源地或出处加以确认的证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买卖的,所以,凡是以此为标的进行买卖的行为均为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顾名思义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法条附于下文),为了能让大家更清晰的了解非法经营,笔者将对法律规定的情形一一分析。

在电视或视频中,常常能看到非法经营的影子,但在现实中,大家似乎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经营者。那么非法经营究竟存在于哪呢,笔者于下文将带领大家从非法经营本身展开分析。

● 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 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 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 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 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检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二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强调,一是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

最高检强调,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 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 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珮姐重庆老火锅怎么加盟,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11月15日晚,最高检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以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等内容。

但是,也应看到,司法解释规定本身就有扩大适用的嫌疑。比如,“经营出版物”“有偿删帖”等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如果不需要,能否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都还有探讨的空间。

回到王力军案,粮食收购在当时虽然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是这种许可并非因为要对资源进行分配,本质上只具有备案或者登记性质,以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督和管理,这只是普通的行政许可,不属于国家特别许可的类型。

第二,只有违反国家特别许可经营制度,而非一般行政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金融证券业务,需要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才能经营。

第一,被禁止的经营行为,都发生在市场准入阶段,即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不得进入该行业经营;这就排除了已经进入某个行业后,非法经营的行为,比如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因为与市场准入无关,即使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还有待商榷;

根据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规定,该罪名禁止的80后农村创业养牛基地,是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经营金融证券类业务的行为。

从案例也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被扩大适用,其中一点就是因为对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准确,将违反一般性的国家规定,都作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

非法经营罪因为有兜底条款,常被称为 “口袋罪”,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扩大适用的现象,比如只要违反一般行政许可进行经营,或者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没可适用罪名时,就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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