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目维修费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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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通俗的来说就是专款专用,重点是这笔钱该怎么用,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用。这些都是业主的权利,是用于对胃液维修养护的费用。一旦发现用途不对的时候,业主是有权力追究的。

另外,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和净收益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这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为保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维修资金的获利,都是属于业主所有,应当作为对物业维修养护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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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将该笔资金集中后交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待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农村养殖创业怎么拿钱,主管部门将该笔资金交由该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程序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一笔资金。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很多人都特别好奇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其实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那么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使用?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通过项目的实施,在消除校舍安全隐患的同时也提升了项目学校的校容校貌,使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助推乡村教育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卧龙教育的均衡健康发展。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区财政局建立了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上级拨付的资金、区财政配套的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区级报账,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通过有关部门阶段性验收,由施工方提供有效票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去年以来,全区校舍维修项目涉及7所中小学,消除C级危房7557平方米,新建校舍10060平方米,投入资金2333万元。

为不断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卧龙区财政局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全力做好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经费保障,进一步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改善校容校貌,助推乡村教育发展。

第四十九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维修资金管理自查、互查、抽查等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告知买受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后,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活期组合存款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效益的最大化。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房屋账户;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第三十六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原则上开工7日内拨付总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后15日内再拨付总工程款的67%,余额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后30天内拨付。工程保质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维修单位全额垫资施工。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组织维修单位向异议人进行解释说明。涉及异议人较多的,可以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条 维修组织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或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并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受理应急使用项目,应当在接到报修的当日完成维修现场勘查,一般维修2个工作日内修复,工程复杂或更换特殊设施配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涉及工程技术原因或施工合理周期较长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或需维修的项目附近进行公告,公告完成维修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经现场共同查验确认后,立即按程序组织维修。

第二十六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维修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在业主代表监督下,协商确定维修单位实施;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法定方式择优选用信用好的维修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通过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政府招投标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受理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现场勘查,出具是否符合申请维修资金条件的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跟踪指导维修组织单位尽快完成后续手续,压减招标和业主签字时间。报批材料齐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联合进行现场核实,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信用较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支持和鼓励建立救急维修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建立救急维修账户,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将房屋账户增值部分和公共收益存入救急维修账户,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

一般使用是指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紧急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通常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应急使用是指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通常一次投票集中表决一个或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业主逾期不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确定续交档次表决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经业主共同表决,确定续交档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发出续交的通知,明确有关续交事宜。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维修资金的通知,并公示业主按一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到续交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物业主管部门或通过维修资金系统截取业主房屋账户余额明细,分别计算业主按一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

第十六条 续交标准为两档,一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二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的50%,具体续交档次的选择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四条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扣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剩余部分用于交存、补充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剩余部分的6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第十条 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已售房屋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由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无电梯多层物业70元,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有电梯的多层和非住宅物业90元;车位按个交存,每个1500元。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原交存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农村创业养殖青山羊政策,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交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发生的纠纷;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未实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前应当核查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将未交存的业主信息推送至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催交或补交。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专营单位已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营单位的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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