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目监理公司挂靠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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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亦赞同最高院的上述观点,并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想做小生意的说说搞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系借用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同类型,结合出借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因素予以适当支持,一般不宜超过总工程款的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的,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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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转包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施工合同、挂靠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好处。

1090万,税率9%,被挂靠方要求:管理费1.5%,值税税负率2.5%,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扣款明细:管理费:1090x1.5%=16.35。增值税:1000×2.5%=25。附加税:25×12%=3。印花税:1000×0.03%=0.3。所得税:1000×2%=20。16.35+25+3+0.3+20=64.65。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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