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小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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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及家属在哈尔滨市落户、就学等,按照《哈尔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小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引导基金已收回全部投资额的情况下,如子基金完成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年入20万左右的小生意,且在哈尔滨市投资的项目有收益,引导基金将哈尔滨市投资项目所获得收益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上述奖励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奖励意见,报请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在投资时,应逐年落实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设立2年内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不低于可投资总额的30%,3年内不低于40%,4年内完成约定指标。如子基金在黑龙江省内投资规模低于上述指标,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子基金暂停对黑龙江省以外区域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与有相关基金托管经验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子基金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资金及时拨付子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引导基金管理人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所扶持子基金,必须具备健全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比例承担。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对拟参股的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调查评估结论报送理事会办公室。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引导基金总规模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投资项目的受理、尽职调查、专家咨询、评审、宣传、投资监管、专项审计、工作人员薪酬及必要的办公支出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为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批准设立,行使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和监督的权力。理事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理事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

(五)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出资人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子基金在设立后3年内出资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受托方和引荐方对备案、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材料骗取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受托方和引荐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受托资格。

(三)审核。市投资服务局与项目所在区县(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凡是由市、区县(市)两级部门可以出具的数据、凭证,企业可不用提供。

(二)申报。项目落地后,引荐方可在兑现有效期内向市投资服务局进行申报。首次申报的,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绩效激励经费;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测算绩效激励经费数额。次年3月底前兑现上一年度绩效激励。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申报不得超过2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次。申报有效期3年。申报材料如下:

(一)备案。为我市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引荐方应在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日内向市投资服务局提交《哈尔滨市委托招商项目引荐落地备案登记表》2022年小生意很难做,方可确定为第一引荐方。

2.申请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应为市域外投资方到我市投资,经链长制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哈尔滨市投资项目正面清单(见附件),且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受托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对依法须实施政府采购的,市投资服务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受托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资金支付等技术与商务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并依据采购文件与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合同有效期1年。对中标(成交)受托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且采购文件中载明了可续签等相关条款的,可续签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续签期累计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当约定,工作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选择上述委托目标的受托方,在完成委托目标的基础上,对接项目每增加1个,相应增加4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签约项目每增加1个,相应增加6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新增加对接项目与新增加签约项目工作经费不重复计算。选择第一类委托目标的受托方每年工作经费上限不超过90万元人民币,选择第二类委托目标的受托方每年工作经费上限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受托方负责组织意向投资企业到哈尔滨市开展商务考察,协助哈尔滨市招商团队赴意向投资企业考察对接。每年负责首次向哈尔滨市提供真实且有投资意向的总投资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投资项目。

第五条 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的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在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哈尔滨市投资,符合哈尔滨市“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特色文化和旅游等4大主导产业和信息、新材料、金融、现代物流等4大优势产业”为重点的内外资产业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方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互联网加创新创业大赛展板,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委托招商和招商引资绩效奖励的规范化管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3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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