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做小生意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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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乐观,我们(美国)拥有足够数量的人才,创业社区,风险投资,研究型大学,冒险文化......所有必要的原材料都具备了,区块链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Marc 补充道 :“1994年,我们并不清楚互联网是不是会开始大规模增长。如果你在1994年阅读互联网的新闻报道,你肯定会觉得,这件事就是个笑话,互联网是玩具,不严肃。”

“仅仅通过广告模式,互联网就已经产生了高速的经济增长。但如果从一开始,我们就把现实世界这些真实的经济模型和经济运作方式,内嵌到浏览器中,会怎么样?”

网络上做小生意违法吗

另一种可能性——将经济学与用户/公司行为结合起来也会变得容易得多。而这些模式才是现实世界的运作方式——你知道某些东西是有价值的,因为有人愿意付费。愿意付费的人越多,它就越有价值。最终消费者用钱包投票——如果一个产品/服务提供商没有消失,那它就可以生存下去。

比如互联网加创新创业大赛意义,你正在阅读的新闻网站是否有动机告诉读者真相,还是他们只想写一些吸眼球的东西,这样你就可以点击更多的新闻和故事,让他们产生更多的广告收入?

“好消息是,早期互联网这么高的使用门槛,对于上网的人来说也是一个逆向的筛选标准。能上网的人在网上都非常热情和激动,就像加入海军陆战队。”

“作为用户,你基本上必须动态地重建整个电脑的操作系统以添加互联网支持。这样做挺荒唐的,因为如果你不小心犯了一个错误,可能你的计算机就毁了......永远没法再用......如果侥幸成功做完了这一步,接下来你觉得你已经准备好可以上网了,但你马上又需要做另一件事:购买调制解调器。”

主流用户倾向于认为区块链难以使用/难以理解。但我们要意识到,互联网在早期也很难访问(即使对于那些擅长计算机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当时没人知道在网上开店会不会有效果。没人知道这些业务背后有没有真正的消费需求。没人知道在网上做生意安不安全。也没人知道,互联网背后到底有没有一种可行的商业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互联网刚开始时只是学术圈的人们在一个小范围内使用的东西,后来逐渐走向主流,并成为了全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

访谈里还有很多类似这样的细节,非常有趣。podcastnotes.org 把这期访谈里有意思的内容做成了以下的摘要,如果你没时间听播客的话,可以阅读以下橙皮书翻译的文字摘要版本。

这就是当时的现状。微软和网景在忙着打浏览器大战,微软也想做“购买按钮”,他们找了 Visa 合作,但比尔盖茨也没能搞定这件事。

网景当时跟 MasterCard 合作,想要让用户可以使用信用卡在浏览器上购买东西。MasterCard 于是派了一个负责 technology visionary 的人过来,这个人相当于 MasterCard 里最懂互联网技术的人了,他过来之后直接用手指在屏幕上一顿乱戳——Marc发现,原来这个人不懂得使用鼠标……当时苹果电脑已经出现好几年了,但这个在 MasterCard 担任 technology visionary 职位的人却不懂得使用鼠标。

尽管如此,进行商业活动在当时的互联网上依然障碍重重。网景和微软都曾花费了大量的力气,试图在浏览器上内嵌一个“购买按钮”,只要点击这个按钮,用户就可以在网上购买一个服务或者一件商品。这件事折腾了很久,最终还是失败了,失败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方面,但 Marc 提到一个有趣的细节:

直到上网的人越来越多,这个使用协议才做出了修改和让步,于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因此成为一件可能的事情——现实最终证明了,这件事可能也是互联网上最重要的一件事情。

在早期,互联网是被学术圈一小戳少数人使用的,政府和学校投入了主要的资源维护,根据使用协议的规定,互联网只能被作为个人的、非商业化的使用用途,如果你违反了这一条,会不会因此入狱不知道,但可以确定的是,管理者有权把你从网络中踢出去,禁止你上网——这对现代人来说,也就跟坐牢差不多了。

这篇文章来自于著名投资机构 A16z 的 某期 Podcast。在这期播客里,Marc Andreessen 回顾了早期互联网的发展过程,然后对比了互联网和加密货币与区块链的相似之处。有些历史没有亲身经历过确实很让人遗憾,但幸运的是,我们还能从亲历者的嘴里听到一些不为人知的复述。

Marc 是第一款浏览器“网景”(Netscape)的创造者,在 1993年——这个回头看标志着互联网迈向主流的转折点——年轻的 Marc Andreessen 坐在了过山车第一排的绝佳位置,他不知道的是,接下来互联网将带着他和许许多多的年轻人共同完成一次腾飞。

Marc Andreessen 是早期互联网的参与者,可能也是最好的见证者,因为他完整经历过了互联网从边缘化到主流化的过程。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首先确保自身经营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对超越经营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的,或者存在一定疑问的情况下,应当咨询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计划经营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千万不要陷入“富贵险中求”的认识误区,混淆正当商业竞争与违法经营的界限,只有守法经营,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我国刑法第225条中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法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在立法技术上称之为“兜底条款”,从而带来了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市场经营行为层出不穷,很多新兴领域产品是否为法律规定的限制经营物品也并非一成不变,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相对滞后,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以为能“赚大钱”的“金点子”,极有可能不小心落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中。

现实中也有一些类似张某想着打“擦边球”的经营者,觉得辛苦经营来钱慢、利润薄,于是借助合法的销售平台,超越合法的经营范围,做起了非法经营的生意。例如,有的手机维修店利用维修电子产品的便利,偷偷干起了兜售黄色视频的生意,结果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有的自行车修理店在明知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低价收购自行车高价转卖赚取差价,结果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千万不要等受到法律制裁,才明白守法经营的重要性。

前述的卢某开网店经营小商品,在合法经营范围内赚取利润无可厚非,但其却禁不起高额利润的诱惑,一心想着创业赚快钱,打点“擦边球”,在明知国家规定烟草属于专卖商品的情况下,无视买卖烟草需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质规定,违规代售香烟甚至假烟,结果身陷囹圄。对于经营者来说,超越经营范围都是具有法律风险的,尽管可能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也极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前述的张某经营的茶叶店本来生意很红火,因为碍于情面利用店内POS机帮客户刷卡套现,如果仅限于收取银行手续费自然相安无事,但其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开始利用POS机刷卡收取服务费,陷入非法经营的深渊。张某本人对自身行为性质认识不清,觉得只是“顺便赚点小钱”,不会被人发现,结果被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逮个正着,后悔莫及。

非法经营罪可以说是高悬在企业家和创业者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互联网广告创业项目怎么做,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创业者,如果经营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极有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需要防患于未然。

在前述卢某在倒卖香烟过程中,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他还销售了一些假冒知名品牌的香烟,此时卢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应选择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对卢某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法多种多样,常见的除了如前述卢某倒卖香烟的行为,还有非法销售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外汇业务等。在销售商品型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经营行为常常与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出现。

现实中,有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怀着侥幸心理违法经营打“擦边球”,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并非所有违法经营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才可能构成犯罪。一些情节较轻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

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店内有利用POS机为不特定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和罚金。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几种具体情形。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倒卖香烟,而香烟在我国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卢某在未取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倒卖香烟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应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

所谓“非法经营”是相对于合法经营而言,顾名思义,非法经营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市场经营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禁止性规定,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在深圳做小生意好吗赚钱吗,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何实现快速发家致富?怎样挣到人生的第一桶金?这是许多创业者和企业家们几乎每天都在思考的问题。然而,一些人为了实现所谓的“弯道超车”,不惜铤而走险,投机取巧“挣快钱”,结果触犯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锒铛入狱,令人唏嘘不已。那么,如何定性非法经营罪?广大创业者和企业家又该如何防范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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