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肥猪肉炼油的小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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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某、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负责收购、炼制和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仅参与炼制猪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张某、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在侦查阶段先后两次供认从市场购买猪碎肥肉、猪淋巴结等物用作熬制猪油的原料,并将猪油予以出售牟利的事实,相关供述客观、详实,并得到五名屠宰户证言的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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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生产条件简陋,卫生环境较差,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使用含有淋巴结、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等猪肉废弃料作为非国家法定标准规定的食用猪油炼制原料,私自炼制食用猪油,符合“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行为。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用猪油国家标准》的规定,食用猪油是指健康猪经屠宰后,取其新鲜、洁净和完好的脂肪组织炼制而成的油脂,所用的脂肪组织不包含骨、碎皮、头皮、耳朵、尾巴、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应尽可能不含肌肉组织和血管。

说干就干,于是张某便多次到菜市场向施某等五名屠宰户以每斤0.5元人民币价格购买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猪淋巴结等,并将猪碎肥肉、猪内脏油、猪淋巴结等拿到自家搭建的棚子内伙同其老伴高某共同熬制猪油出售。

该黑作坊加工环境恶劣,设施设备简陋,加工工具、食品原材料、成品、生活杂物等随地放置。现场均达不到食品生产加工的相关标准要求,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该黑作坊通过收购猪肉下脚料作为原料,猪皮经过油炸后作为食品销售,其余猪肉下脚料经过熬制、提炼成猪油,并销售到苏北某化工企业,但业主未能提供供货协议。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油,除了菜籽油、亚麻籽油、橄榄油等,咱们江阴还有传统的猪油炼油。但是,江阴市周庄镇一家无证加工黑作坊却用废弃油脂炼油。

从二月到现在才炼出600斤,打死都不相信,一天600差不多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柳城县公安局根据韦某交易资金往来等线索,赴桂平市对上述油制品是否进入食用领域展开侦查。经核查上述油制品确实仅作为工业原料,未进入食用领域。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现在查的这么紧啦,以前在柳州农贸市场多的是

3天后,该炼油点负责人韦某主动联系该局配合调查。韦某介绍,自己未办理任何证照,自2022年2月开始,从本县各乡镇按1元/斤的低价收购猪肉摊遗弃的边角料,在自己原养羊的场地炼“油”,然后装桶以2元/斤的价格拉到桂平市一工业油脂厂销售,用于生产肥皂之类的工业品。期间共炼制并销售了600斤,销售获得1200元。

随后,该局联系公安、农业农村动物检疫、六塘镇等相关部门到现场作进一步调查。经核查,该场地为无证照的非法炼油黑作坊,现场查获大量用于熬“油”的原材料在家能做点什么小生意好呢,包括猪碎皮、猪油脂、淋巴结、内脏边角料等猪肉或不明油脂肉类加工废弃物,大多已腐烂变质并散发臭味。执法人员请来无害化处理专业公司,将这些“原料”全部清理拉走作无害化处理,共计3400斤。

4月15日下午,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位于六塘镇和冲脉镇两乡镇交界处疑有一处非法炼油窝点。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赶到被举报地点。一进入现场,一股强烈刺鼻的恶臭就迎面扑来,现场一个简易操作台上堆满了装着猪肉状废弃物、边角料的编织袋或塑料袋,操作台旁是一个熬煮原料的简易炉灶,炉灶前的空地上堆满柴火,炉灶里的火还旺着,炉灶上的大锅里熬制着黑色油污的液体,冒着热气,但现场未发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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