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自己做小生意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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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自卖汽油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度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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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汽油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兰州市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居住场所等具有火灾安全隐患的场所内存放汽油,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分闪点大小,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就是市面上最常见的0号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重柴油也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光是柴油成品油市场回归特殊行业严管的机制,从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涉及到柴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办理或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作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否则会面临违法甚至犯罪,另外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私自储存柴油构成非法储存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储存柴油用于用于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刘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执业后参与办理逾百起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依法执业及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2、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187号中,法院认定:杨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部门副经理,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故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187号中,法院认定受害单位嘉陵一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为:

依《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是对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

解读:杨文康系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让其亲属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业务范围同类的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系违法行为。但被告人杨文康任职的嘉陵一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不属国有公司,与刑法第165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不符,不应按犯罪论处。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杨文康任职的嘉陵一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不属国有公司,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属国有公司董事、经理,与刑法第165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不符,不应按犯罪论处。判决被告人杨文康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农村有什么小本创业项目,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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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亮、李某军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限制经营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人民币2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9月XX日,李某军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发觉其罪行后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0月XX日,王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年7月初至8月中旬,王某亮在明知经营汽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资质而自己并无资质的情况下,以232000元的总价分4次从加油站采购人员处购得共计40吨92号汽油,后以245000元的总价转卖给李某军。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底2017肯德基加盟费,被告人李某军在明知经营汽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资质而自己并无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某亮寻购92号汽油用于零售谋利。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亮、李某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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