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小生意的钱可以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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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程序之前,应做好充分研判和准备工作,全面评估诉讼风险,选择最恰当的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谓勇敢不是鲁莽,诉讼之途,概莫如是。

为了满足上述条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当执行合伙人处于逃逸状态时,法院开庭很可能要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意味着法庭上只有原告方出席。此时,案件中所有细节都需要由原告举证,无法寄希望于被告认可。但有时,原告可以技巧性地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降低自己举证的压力,从而提高胜诉可能性。

“在合伙经营期间,日常经营及账目主要由文伯林负责加盟孕婴店10大品牌,财务账册也系文伯林制作保管,由于文伯林在经营期间账目不全,现已无法清算,文伯林对其陈述的合伙经营亏损事实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对王莲要求退回投资款6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期限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合伙期限届满时,各方应当进行清算并分配盈余。此时,罗展作为合伙体的实际管理人,负有相应的清算责任。本案中罗展主张合伙体存在亏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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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清算义务主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由被告负责合伙体的经营,负责合伙体财产的收支,在涉案店铺关闭后,被告有义务通知原告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已供双方进行清算。然而被告在关闭涉案店铺后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无法说明合同财产的具体下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在最近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有针对、有重点地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合伙人)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擅自将店铺关停,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清算,被告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过两次开庭,两次提交代理意见,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当法律对合伙清算责任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规定。虽然合伙体不是公司,但清算的意义、未能清算的责任,其中蕴含的法理是一致的。合伙体中实际控制的合伙人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合伙无法清算,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少法院认为,合伙体在终止时,必须要经过清算。通过清算,查清楚合伙的盈利和亏损,再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最终才能确定应当给投资人返还多少财产。如果无法清算,或者双方均不同意清算,此时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可能难以支持。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民法典施行之后,合伙人想要取回投资款,一般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不定期合伙,要求退伙;二是基于对方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这两种方式,最终都需要面临一个问题:清算。

去年6月,我们推送了《合伙开店中途退出,如何拿回投资款?》一文,不少朋友前来咨询,有的希望退伙止损,有的则是碰到了新的问题:合伙人跑路了,是否还可以拿回投资款呢?

表面上,投资款就是个数字,能够拿回多少也是非常清晰的结果。但要想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多要回投资款,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非常专业的全盘分析和细节把控。在此建议投资者,投资需谨慎,多收集证据。如果发现亏损的苗头,要及时止损。但如果没有律师指点或代理,切莫草率决策,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但行使解除权也并不是百发百中,在很多情况下,对方或许并没有根本违约,想要依靠行使解除权来拿回更多投资款的愿望,可能容易落空。例如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美甲店投资者要求退伙的案件中,双方围绕着被告(另一位合伙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反复争夺,最终法院仍然无法支持投资者的主张,也就导致投资者败诉。[4]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并没有明确行使解除权,但其要求退还投资款,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举证质证部分均围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展开,实际上跳脱出合伙法律关系,更偏向于合同法上行使解除权的思路。

本院认为,现(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因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而于2012年1月16日解除,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合作内容系各方投资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之间的上述项目,而现在合作项目已不存在,《投资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准予原告退伙,绿宏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相应投资款。[3]

什么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呢?实践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占据了半壁江山。比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

约定解除的前提,当然是合同有约定,具体到本文主题,那就是合伙协议(或者各种形式的合作协议)对于解除权有明确约定。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我们上文中提到的“乱”。如果一份协议连解除权都考虑到了,想必在内容上一定是比较周全的,要想脱离这份协议翻跟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所谓约定解除,就是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如果出现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形,其中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想要解除合伙协议,就必然要求投资者享有解除权。这就从《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这几部法律,切换到了《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

合伙关系的载体往往是协议,也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可以解除,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投资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通俗讲,也就是可以尽可能地拿回投资款,降低损失。

合伙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无非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文的分析,更多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做文章:在合伙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是否有权退伙。

当然是对刚刚投资入伙的投资者比较有利,因为清算时资金动用少、债务也不高,能够拿回来的投资款就比较可观;而对于已经投资较长时间的投资者来说,资金或许已经资本化,对外还欠了一堆债务,想要通过清算拿到投资款,恐怕是有点难度的。

这里的清算不一定是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清算,也不一定是法院的破产清算,但总而言之,无论是否存在企业形式的合伙,无论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只要成立了合伙关系,退伙就必须要清算。[2]

除此之外还需注意的是,选择通过退伙来拿回投资款必须考虑两个重要因素:项目开始多久了,资金投入多少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退伙必然经过清算。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退伙,规定在《合伙企业法》中,也可能出现在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中。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往往以协议为准。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甚至于根本没有合伙协议,又如何退伙呢?

投资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与合作伙伴达成一致意向,去投资某个项目(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各种店铺)。协议达成、款项付讫之后,投资者的主要义务可能就履行完毕了。到此为止,投资者本人是没有违约行为的(已经支付投资款)。只有确保这个前提,我们才能继续讨论如何把给出去的钱,再拿回来。

投资者合作关系七零八乱,这就使得在小额投资当中,合伙关系更普遍,也更可能产生纠纷;相对应地,股东关系有公司法明确规定、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准入,往往更加规范。

说到合伙协议,在实践中,它的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在标题上,并非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出现“合伙”这两个字,更多的是用“合作”来替代;在内容上,也不是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体现得很清楚,而如果完全体现不出来,且承诺投资回报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1]

别去查法条,我们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要在这个原则统领下,几个人一起投资去做项目、干事业,无论是否签订过标准、规范的合伙协议,都可以认为是合伙关系。

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体户,支撑它们运转的仍然是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股东关系,也可能是合伙人关系。如果是股东关系,要想中途退出农村创业故事里讲了什么,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本文篇幅有限,接下来以更常见的合伙关系为例,继续分析。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眼睛擦亮,透过那些富丽堂皇的装修装饰,用法律的手术刀把背后的经络骨骼解构出来。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店铺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背后的市场主体或法律主体,其实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体户。

店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玩乐的场所;而对于盘店的生意人来说,就是投资项目,本质上跟炒股、炒房没有多大区别。开店这种投资项目,历经的时间长,期间的许多摩擦、长期的收益不佳,都会让投资者想中途退出,及时止损。

随便走进一处商场,小吃店、奶茶店、美甲店……各种店铺整洁有致,表面上光彩夺目2018餐饮加盟展时间表,实际上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许多开店的投资者非但没赚到钱,还亏损严重。

差‮多不‬有52%的企业倒闭,不‮因是‬为项‮不目‬好,不‮因是‬为市‮不场‬好,而是‮为因‬不懂‮伙合‬的规则,真‮是的‬太可惜了!

跟朋友合伙开店有半个月的时间,现在不想继续 跟他一起开店了,想把本金撤回来,有损失也愿 意承担责任,我的想法是本金让对方退我一部分或者 后期分红,但对方均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做才 能让损失降到最低。

专题: 佐佑加盟   德克士加盟   加盟奶茶